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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覃某甲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彭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2012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11年3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彭某、覃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3日晚,因同案人彭某甲(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造福片石岭地段非法开采瓷泥矿,引起了造福片村民的反对。当晚,造福片村民自发组织阻拦偷挖瓷泥,被害人朱某甲将号牌为粤AV****的客货两用汽车用于堵住运输瓷泥的货车。同案人彭某甲遂指使同案人朱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召集多人到场恐吓、驱赶村民,同案人官某某遂召集同案人覃某乙(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覃某甲等数十人去到现场,手持铁棍、木棍、砍刀、水果刀等凶器恐吓、追逐、拦截村民,造成被害人朱某丙等人受伤,并掀翻、砸坏被害人朱某甲的上述客货两用汽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丙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左胸一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物价认定,上述粤AV****客货两用汽车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253元。

2015年6月30日4时许,同案人龙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社西群菜市场旁的芙蓉兴盛便利店门前吃宵夜时,与旁边正在吃宵夜的被害人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同案人龙某某纠集同案人彭某乙、卜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彭某等人去到上述便利店门前,持刀、斧头、啤酒瓶等物并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左某某、赵某某等人。期间,同案人龙某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刘某某的右大腿,后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左某某的左上臂及被害人赵某某的左尾指亦被人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被锐器刺伤右大腿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赵某某、左某某所受损伤均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赵某某左尾指软组织损伤、左某某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6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廉价出租屋**房抓获被告人彭某。同年7月4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南宁市隆安县**镇**街**号**宾馆**房抓获被告人覃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覃某甲结伙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还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覃某甲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覃某甲现均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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