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事主高某某家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于2020年3月25日被查获。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