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公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31日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殁年36岁)因两家小孩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彭某某被彭某甲打倒在地,彭某某认为彭某甲欺负自己,觉得自己很窝囊。2001年7月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拿了一把锄头到自己的田边挖水沟,在挖水沟时被彭某甲制止,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彭某某用锄头打击彭某甲头部,致彭某甲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系头部遭受钝器暴力的强烈作用致颅骨粉碎性塌陷性骨折、广泛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死亡。
被告人彭某某见彭某甲倒地死亡后,来到彭某甲的家中,持锄头追打彭某甲的儿子彭某乙,将彭某甲的妻子吴某某和彭某乙打伤。此时,来到彭某甲家中的彭某丙欲阻止彭某某对彭某乙的追打,冲上去抱住彭某某的双手,被彭某某用尖刀刺伤左手背。随后,被告人彭雪球又持刀追赶抱着彭某乙逃离案发现场的彭某丙。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潜逃在外,直至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龚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彭某丙等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4.法医学检验报告及照片;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视频光盘3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锄头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