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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雄伟开设赌场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彭雄伟,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雄伟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彭雄伟在平江县开发区**社区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互联网为“常发娱乐”APP赌博软件(为逃避打击,该赌博软件名称会进行更换)担任赌博代理。“常发娱乐”APP赌博软件设置有“红中麻将”、“诈金花”、“三公”、“斗牛”、“跑的快”等赌博活动。被告人彭雄伟通过微信朋友圈在平江县范围内发展下线代理有黄某某、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并在平江县范围内接受赌博人员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赌博软件上的投注。被告人彭雄伟为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及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彭雄伟所接受的赌资数额达20万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陈某甲、黄某某、彭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雄伟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5.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流水记录等证明资金结算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雄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工具,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拉拢参赌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雄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雄伟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雄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均匀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雄伟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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