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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彭某,绰号憨人,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2000********,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蒙某市**街道**路**号**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彭某在蒙某市辖区内使用事先打印好的微信收款码将**酒店、**花园**老店、**宾馆、**宾馆、**酒店等商家的微信收款码替换,盗窃商家财物共计3442.11元人民币,事后彭某将盗窃得来的财物用于开房间、吃喝等消费。

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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