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住仙桃市****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彭某某开始与樊某某共同经营本市“**网吧”,期间欠下大量债务,无法偿还。2016年至2019年,彭某某以做贷款生意并承诺支付高息为由,骗取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向其借款。2016年至2018年间,魏某某先后十八次转账给彭某某共392.31万元,魏某某收取利息120余万元。其间,彭某某先后向魏某某等人提供了虚构的“三方借款合同”。2018年至2019年,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彭某某150.4万元,彭某某支付给刘某某利息10万余元。彭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120万转给网吧合伙人樊某某,其中60万归还樊某某欠款,60万由樊某某用于网吧装修等经营活动。余款彭某某用于归还杜某某等人的欠款,还有150万元左右转到彭某某及其女儿柳某某的信用卡上供其使用。彭某某还以各种理由四处举债,其中在邮政银行贷款40万元,用吴某某的保单质押贷款18万元,信用卡套现17万元,欠杜某某100余万元,谢某某40万元,尹某某40万元,贺某某70万元,位某某20万元,邱某某20万元。彭某某的经济状况已无力承担高额债务。2019年11月1日,彭某某将其名下唯一资产“*网吧”的经营权抵债给其姐姐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转账凭证,三方借款合同扫描件、照片等,户籍信息;2.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邹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4. 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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