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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6********,瑶族,湖南道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道县****乡***村***组,现租住在道县树湘学校隔壁出租房。2011年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广东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带着儿子彭某甲(12岁)开着三轮摩托车窜至道县工业园文体公园工地盗窃钢管扣件5袋;2020年7月4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开着三轮摩托车流窜至江华县贵威生物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盗窃槽钢钢板等材料;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又流窜至江华县一方龙悦台项目工地盗窃钢管扣件等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将上述三次被盗钢管等物品分别以450元、700元、1075元的价格卖给道县汽车北站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在道县树湘学校附近自己的出租房内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结论:被盗钢架扣件、钢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杨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又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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