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云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定庄村十字路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手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创新牌雨钻二轮女式摩托车,后逃离现场,并将该车用于自己骑乘。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云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一楼过道大厅,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手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杜卡森牌二轮电动车,后逃离现场,并将该车藏匿于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的租住处楼下,准备用于售卖。
3.2019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彭某云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和平街一工厂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手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并将该车藏匿于其租住处楼下,准备用于售卖。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超市楼上2楼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彭某云,并在其租住处楼下查获三辆被盗车辆,三辆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三辆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云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盗窃的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云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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