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590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彭某在楼某某的帮助下,注册了三家公司,分别系金华市**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彭某用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包括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u盾、账户密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并以4000元的价格将三套对公账户资料卖给楼某某等人。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前科材料,浙江省企业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检察官助理:龚捷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现取保审在家(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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