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彭薇薇,女,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小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外号“小黑”,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彪,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薇薇、廖某、廖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彭薇薇在成都、廖某在阆中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时,被告人廖彪还帮助廖某从成都向阆中携带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彭薇薇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或片剂)、被告人廖某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以及被告人廖某、廖彪运输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彭薇薇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幢**元**室住处向李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收取毒资6500元。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彭薇薇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幢**元**室住处向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收取毒资5200元。事后,廖某将该毒品带回阆中市进行贩卖。
3.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廖某指使廖彪到彭薇薇租住的成都市**区**栋**单元**室向彭薇薇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支付毒资5200元。随即,廖彪将该毒品从成都带回阆中交于廖某。事后,廖某将该毒品在阆中市用于贩卖。
4.2019年5月18日,补某某指使杨某某到彭薇薇租住的成都市**区**栋**单元**室向彭薇薇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0颗(俗称“麻古”),支付毒资15500元。
5.2019年5月23日,彭薇薇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幢**单元**室住处向补某某安排前来的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95.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68克,收取毒资共计45000元。
6.2019年5月23日,彭薇薇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锦江区**小区**幢**单元**室住处向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9100元。交易完成后,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处将彭薇薇、廖某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廖某右裤包查获其刚从彭薇薇处购买的疑似冰毒一袋,从彭薇薇住处查获疑似冰毒二袋以及疑似麻古二袋。经称重:从廖某右裤包查获其刚从彭薇薇处购买的疑似冰毒一袋净重33.94克;从彭薇薇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二袋净重共计12.38克、疑似麻古二袋净重共计1.06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廖某右裤包查获其刚从彭薇薇处购买的疑似冰毒中、从彭薇薇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二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彭薇薇住处查获的疑似麻古二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廖彪到阆中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二、被告人廖某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7日12时许,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09年4月7日21时许,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4月8日12时许,廖某在阆中市时代天骄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400元。
4.2019年4月9日19时许,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180元。
5.2019年4月10日12时许,廖某在阆中市江山国际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400元。
6.2019年4月11日18时许,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200元。
7.2019年4月13日11时许,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收取毒资400元。
三、被告人廖某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9日22时许,廖某在阆中市七天连锁酒店门口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3月12日21时许,廖某在阆中市七天连锁酒店门口向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收取毒资200元。
四、被告人廖某向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廖某在阆中市普贤路2号向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廖某在阆中市尊煌荣鼎小区楼下向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收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薇薇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51.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74克和200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3.94克并运输其中的4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彪帮助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薇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俊波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廖某、廖彪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彭薇薇现疗伤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联系方式:1328180****;
2.侦查卷6册、补充侦查卷1册;
3.起诉书22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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