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荣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荣某、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事主高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5时许,将一辆装载机(俗称铲车)停放在化州市河西街道207国道**旁。被告人彭荣某于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途经发现该辆装载机,由于彭荣某本人熟悉驾驶装载机,想通过盗窃该辆装载机来销赃获利。于是彭荣某就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岑某某,并与岑某某密谋盗窃该辆装载机,岑某某表示同意。在2019年5月18日23时许,岑某某就从茂南区公馆镇驾驶粤K27****小汽车搭载彭荣某,途中彭荣某和岑某某商量好将盗窃到的装载机销赃出去后获利两人平均分,由彭荣某指路来到化市河西街道办207国道**高某某停放的装载机旁边,岑某某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镙丝批撬开该辆装载机驾驶室的玻璃,然后彭荣某就爬入装载机驾驶室内,然后用一条铁条将装载机启动,之后彭荣某就直接驾驶装载机往207国道向化州市南盛镇方向驶离现场,再驶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边藏匿等待销赃,由于还没有找到何销赃的人,而盗窃得来的装载机停在岑某某村边由岑某某保管,期间彭荣某以保障金为由向岑某某拿了16600元,并说好将盗窃来的装载机销赃获利后从彭荣某本份中扣除。2019年5月23日,化州市公安局民警通过高某某安装在装载机上的GPS定位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旁边找到高某某被盗窃的装载机。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某被盗窃的装载机价值为1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登记查询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荣某、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荣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荣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某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荣某、岑某某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彭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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