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24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数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弘德好莱城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贩卖给“小勇”(另案处理)。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弘德好莱城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5克甲基苯丙胺粉末贩卖给易权(另案处理)。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粉末13.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7.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七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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