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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富顺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自贡市沿滩区**镇**宿舍**楼。2000年11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在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未判决,于2008年4月17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2013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大岩村赖某某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放在床边写字台上的蓝色小米9、黑色华为mate10手机各1个以及羽绒服1件。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3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跃和

检察官助理:贾丽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本,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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