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彭立成,绰号老咪,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4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00241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立成、肖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彭立成、肖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石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张某某、田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彭立成、肖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本市海某某洞桥、横街等地以扬言、持凶器冲击赌场等方式向赌场老板王某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强行索要护场费或要求进入赌场为专门坐庄人员提供赌资,所获非法经济利益供团伙成员使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肖某、李某甲等人至王某丙开在本市海某某洞桥镇水库山上的赌场索要“生活费”,遭王某丙拒绝。同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彭立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刘某甲、张某某、白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等至本市海某某洞桥镇煤炭桥附近王某丙的赌场,持砍刀等工具打砸、冲击赌场,恐吓赌客。后被告人肖某开始以“生活费”名义多次向王某丙索取护场费,累计金额至少一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彭立成欲进入刘某乙开在本市海某某横街镇附近的赌场为坐庄人员提供赌资牟利遭拒。同年10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立成、肖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刘某甲、张某某、田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等至本市海某某横街镇凤凰山上刘某乙的赌场,持砍刀等工具打砸、冲击赌场,恐吓赌客。
3.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彭立成纠集张某某、田某甲、白某某、王某甲、刘某丙、田某乙等驾车至本市海某某横街镇凤凰山附近,欲再次兹扰刘某乙赌场,后获悉有人报警而撤离。撤回途中,田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刘某丙、田某乙乘坐的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汽车后备箱内查扣砍刀十余把。
4.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彭立成、肖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张某某、田某甲、李某乙、石某某等驾驶三辆汽车至本市海某某横街镇凤凰山附近,欲上山对刘某乙的赌场进行打砸、滋扰。在汽车开至半山腰时,遇刘某乙赌场护场团伙向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拦截。后双方发生械斗,致使向某乙一方的两辆汽车被砸、邢某某的髌骨粉粹性骨折及彭立成的福特蒙迪欧汽车被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4300元)。经鉴定,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5.2019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肖某获悉向某乙团伙欲对由其护场的王某丙赌场进行滋扰,遂与被告人彭立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及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白某某、石某某等持械在赌场附近护场。后因向某乙找错赌场,双方未相遇。
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立成在刘某乙开设在本市海某某横街镇凤凰山等地的赌场内为在赌场专门坐庄的陈某甲提供赌资牟取利益,累计参与开设赌场30余场,每场提供赌资20余万元,每场非法获利2000元,累计非法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登记保存清单、照片资料、病例资料、车辆维修费用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丁、徐某某、王某戊、何某甲、陈某丙、刘某丁、王某乙、向某乙、邢某某、楚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项某某、姚某某、林某某、李某丙、周某甲、陈某甲、伊某某、董某某、陈某丁、蒋某某、高某某、何某乙、陈某戊、黄某某、应某某、褚某某、周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彭立成、肖某、李某甲及同案犯刘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石某某、白某某、王某甲、田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专家技术咨询诊断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电子证据:电子勘验取证报告、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立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立成、肖某多次纠集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肖某还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与他人结伙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立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立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立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立成、肖某、李某甲均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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