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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村**村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4月24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9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其弟弟彭某某(另案处理)凑资共同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或者贩卖。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彭某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8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彭某某购买2小包重约0.665克的甲基苯丙胺及2粒重约0.0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85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要彭之方将上述毒品放在双峰县杏子铺镇松桂村村口交叉路的指路牌下,龙某某随后要人取走。

2、2019年11月5日20时许,彭某某、龙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彭某某家吸食毒品。龙某某称要购买1小包重约0.3325克的甲基苯丙胺及1粒重约0.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龙某某,并要龙某某将4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

3、2019年11月5日21时许,龙某某又称要购买1小包重约0.3325克的甲基苯丙胺及1粒重约0.0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某将上述毒品交给龙某某,龙某某将4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

4、2019年11月5日22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彭某某位于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村**村民组的家中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及彭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彭某某身上及家中搜查并扣押彭某某与彭某某共同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称重、取样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龙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丽琼

助理:颜霂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特殊群体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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