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二猴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9时17分,龙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彭某某借了9000元钱,彭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龙某某。龙某某用这笔钱在湖南省邵东县**个外号叫“老某某”(身份不明)的人购买了40克冰毒。龙某某知道张某某(已判决)在卖毒,有出货渠道,想将毒品卖给张某某,但和张某某不熟。2019年4月8日凌晨2点左右,龙某某邀彭某某在**宾馆**楼一房间内吸毒时,彭某某让龙某某尽快还钱,龙某某称身上没有钱,提出让彭某某将张某某喊过来,龙某某将毒品卖给张某某得钱后给彭某某还钱,彭某某就将张某某喊过来,让张某某及其带来的朱某某(已判决)试吃毒品并告诉张某某毒品是龙某某的,当天龙某某与张某某添加微信好友。2019年4月8日中午,张某某以450元每克的价格和龙某某购买了10克冰毒,于当日12时58分至59分给龙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现金500元。之后张某某认为价格贵了,觉得彭某某和龙某某关系好,找到彭某某帮其讲价,彭某某答应后便找龙某某讲了这件事,龙某某看在彭某某面子上答应以后给张某某400元每克的价格。2019年4月9日下午,张某某以400元每克的价格和龙某某购买了10克冰毒,于当日17时06分至08分给龙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
2019年4月8日至9日,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还清9000元借款。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陈志飞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帮助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家住保靖县**乡**村**组**号,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56974****、1837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靖县公安局扣押彭某某OPPO手机一部,现由保靖县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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