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彭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以来,被告人彭某在双峰县贩卖毒品。2019年8月1日,买毒人员李某某、刘某甲联系彭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双峰县**镇彭某某家中进行交易,随后,李某某、刘某甲、彭某先后来到彭某某家中,彭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0.2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某某和刘某甲拿到毒品后来到双峰县城准备吸食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彭某与彭某两人商议一起贩卖毒品。由彭某购进毒品并进行分装,每一包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分装好毒品之后由彭某将毒品进行藏匿并拍摄好藏匿地点的照片。有人联系彭某、彭某购买毒品,彭某、彭某则收取400元一包的费用后将藏匿毒品的地点告知买毒人员,由买毒人员前往获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上午,贺某某(微信名“大众129”)联系彭某持有的名为“时代脉搏”的微信购买毒品,彭某收取了贺某某400元之后发送了一张写有“玉盘小区大门口直走,一直走到尽头,就在黄土这棵树后白色纸团”字样的照片给贺某某,贺某某赶至图中地点找到毒品后在家中进行了吸食。
2.2019年10月28日中午,刘某乙(微信名“逆流”)使用微信名联系彭某持有的名为“郑楚平”的微信购买毒品,彭某向彭某推荐了“逆流”的微信,并要求彭某发送毒品藏匿地点的照片,彭某收取了刘某乙400元后将从彭某处收到的一张写有“公安局小区地下室c088指示灯右下角粘着”的照片发给刘某乙,刘某乙遂赶至图中地点找到毒品后进行了吸食。
3.2019年10月29日,彭某将名为“心蓝”的微信推荐给彭某,次日凌晨,“心蓝”向彭某购买毒品,彭某发送了一张写有“万都商铺527自助餐门前花坛白色一次性纸杯”给“心蓝”。
4.2019年10月30日,“心蓝”向彭某购买毒品,彭某告知其毒品放置在城北加油站第一个男厕所水箱右下角粘着并收取了200元,双方约定晚上再转余下的600元。31日凌晨,“心蓝”支付了400元给彭某。
5.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心蓝”再次向彭某乙购买毒品,先后支付了500元给彭某乙,20时许,彭某乙收取费用后发送了一张写有“新一中与体育馆中间马路直走右手边公共厕所男厕所第二个水箱左下角站着”字样的照片给“心蓝”。
6.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心蓝”又联系彭某购买毒品,彭某收取其400元后发送了一张写有“艺芳雅苑二栋27楼,楼梯间消火栓右下角粘着”字样的照片给“心蓝”。
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小区附近彭某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并从其车上扣押到0.48克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毒品入库清单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称重、提取等笔录;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被告人彭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11月11日,民警在彭某的租房内查获到彭某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2张,卡号分别为62133611280********、62149226********、62212902090********、62366829600********、623668296000********、62284811294********、62122619060********、62122619060********、62122619060********、62122619060********、62122619060********、6212619060********。
2019年11月16日,民警在彭某处扣押到他人的信用卡7张,卡号分别为62144678731********、62122619060********、62122619060********、62179955500********、62262023********、62179955500********、623090181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被告人彭某、彭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彭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四年以上五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建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彭某均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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