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彭某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路**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公司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进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业绩人民币10700元,2019年10月至12月担任小组长,期间该组涉案金额共人民币5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8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彭某进在广东省龙川县城区田家炳中学门口附近被浦江警方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案件材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平台截图、投注记录、出入境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姜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邹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牛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王某丁、庞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彭某某、谢某甲、龙某某、邓某甲、陈某甲、吴某甲、李某甲、许某某、吴某乙、苏某甲、高某甲、聂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苏某乙、方某某、马某甲、张某某、王某某、陈某丙、邹某甲、王某戊、胡某某、雷某某、秋某某、范某某、吴某丙、马某乙、李某乙、王某庚、王某己、陈某丁、李某某、李某丙、谢某乙、焦某某、毛某某、郭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进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丘某某、邓某乙、邓某丙、彭某丙、陈某己、李某丁、陈某庚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进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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