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彭某顺,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2015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黄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顺在长沙市雨花区**次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5日9时左右,被告人彭某顺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下,使用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优弧牌电动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顺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楼下,使用套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狮龙牌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顺在长沙市雨花区**栋楼下,在盗窃被害人黄某甲的电动车时被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作案工具电动车钥匙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第3次盗窃因被告人彭某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彭某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彭某顺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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