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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汉某某**镇**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17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私刻中建某局某项目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虚构可以帮忙承揽汉某某碧桂园工程的事实,先后被害人曾某某和、彭某乙等人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合同,收取李某乙等人工程保证金等费用97万元。彭某某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部分退还给了被害人。

1.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和、张某某、彭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叔叔是中建某局的董事长,可以在汉寿碧桂园承包工程。2019年5月3日彭某某与曾某某和、张某某、彭某某签订了碧桂园二期工程部分附属工程合同,并收取三人工程保证金27万元。

2.被告人彭某某给被害人丁某某出具一份虚假工程承包合同,证明中建某局将碧桂园二期工程承包给了自己。2017年7月6日,彭某某与丁某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了丁某某工程保证金14万元。

3.被告人彭某某谎称自己能在汉寿碧桂园三期承包到工程。2018年1月23日,彭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工程合同,并收取李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

4.被告人彭某某谎称自己是汉寿碧桂园工地安全员,能承包到汉寿碧桂园工程。2018年12月28日,彭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合同,并收取刘某某工程定金30万元。

5.被告人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彭某乙,彭某某称自己是汉寿碧桂园安全员,能承包到碧桂园工程。2019年4月10日彭某某与彭某乙签订了水电安装承包项目合同书,并收取了彭某乙工程保证金5万元,退给了李某某。

6.被告人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谎称自己能在汉寿碧桂园承包到工程。2019年5月3日,与刘某某签订铝模工程施工合同书,并收取工程保证金1万元,退给了李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汇款记录、房屋平面图、微信转款记录等;2.证人李某甲、唐某某、廖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曾某某和、张某某等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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