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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火山诈骗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彭火山,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路**号,现住**镇**栋**室,2000年至2015年5月5日被监利县**大队**中队招聘为**,后辞职至今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在广州南站抓获,2019年5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火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监利县**镇居民郭某甲(女)为办理位于**街**处房屋的土地证,通过**镇人刘某某介绍找到监利县**局退休干部彭某某,后通过彭某某认识了原监利县**局**大队**许某某和被告人彭火山,并出资请二人帮忙办理土地证。由此郭某甲与彭火山认识。

2016年3月,被告人彭火山得知郭某甲之子正在参考武汉市国网系统工作岗位,郭某甲想将其子留在武汉市区上班。当月14日下午,彭火山给郭某甲打电话要其从尺八镇赶到容城镇,在凯瑞酒店一房间内,二人见面后,彭火山谎称其外甥乐某某在宜昌市远安县当副县长,现在省委党校学习,在武汉市有关系,可以帮助把郭某甲的儿子运作到武汉市区内工作,但是需要活动经费。郭某甲听信后当即付给彭火山现金3万元,二人并于当晚在酒店内发生了性关系。

当月17日,被告人彭火山又电话通知郭某甲赶到容城镇凯瑞酒店,谎称有战友在武汉,可以帮其儿子在武汉市区搞到福利二手房,但是需要3万元去打点。郭某甲轻信后又给付彭火山现金3万元,并让彭火山打了条据。在此期间双方确定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彭火山多次以房子装修、妻子要做手术、公司资金周转等各种借口骗取郭某甲人民币390800元。2017年上半年郭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彭火山退钱,彭火山一直躲避逃匿直至在广州南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2.证人许某某、方某某、彭某某、郭某乙、刘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3.彭火山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利县**大队**中队出具的《关于彭火山情况说明》、彭火山打给郭某甲的借条和条据、双方银行卡的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武汉市国网汉南区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材料;4.彭火山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火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火山现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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