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8〕23号
被告人彭某和,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组**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6月29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延期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和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于1993年,后两人通奸被王某某丈夫发现,王某某遂离婚与彭某和结婚。婚后,王某某与被告人彭某和感情不和,被告人彭某和认为王某某欲与前夫复合,遂经常指责王某某,两人关系逐渐恶化。
1995年8月12日19时许,王某某与其儿子廖某某(与前夫所生)来到被告人彭某和所在的株洲县原**厂宿舍清理衣物,当晚两人夜宿在被告人彭某和的宿舍内,准备次日离开。23时许,被告人彭某和下班回到宿舍,因不满王某某的离去而与之发生争吵。廖某某被吵醒后出门小便,被告人彭某和担心打不过王某某母子两人,遂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藏于腰间,回到房间同王某某继续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彭某和感到非常气愤,将王某某从床上拖下来压在地上,王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彭某和双腿分开骑在王某某身上,左手压住王某某的右边肩膀,右手持菜刀在王某某脖子处来回割了几下,见其脖子处流血后,松开王某某,然后通过木梁爬至房间屋顶逃出该房间。被告人彭某和在逃跑过程中遇见前来救助母亲的廖某某,遂持菜刀砍向廖某某,廖某某用右手挡住时其右手被砍伤,廖某某大喊“救命”。**厂厂长何某某闻讯赶至,揪住被告人彭某和,被告人彭某和用菜刀掷向廖某某但没有掷中,随后被告人彭某和对何某某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何某某、廖某某以及闻讯赶来的邻居陈某甲、陈某乙、田某某踢开房门对王某某进行救助,但王某某在现场不治身亡。
经株洲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报告书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颈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彭某和逃离现场后,几经折转,来到广东省汕头市**镇打工,并对外改名叫“赵小伟”。株洲县公安局于1995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1年7月5日对被告人彭某和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4月2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镇**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彭某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DNA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相关物证;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和犯罪虽然经过20年,但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翔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和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8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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