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盗窃、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彭某先后多次到泗县**公馆、**花园、**名城、**园一期和二期、泗**名城、国际**城二期、**之光、**苑、百**花园、**国际、**人家12个小区,采取抽取、翻窗或撬门方式窃取室内电线,每次盗取十余间室内电线,共计窃取电线4000斤。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5006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彭某盗窃的电线仍予以收购,共收购被盗电线3820斤,合计价值人民币58799.1元。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1月3日9时许在泗县百**花园小区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1月9日9时许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孙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录像、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季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季某某均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