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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居委会****号,住文昌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8月2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彭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彭某利用手机在**APP 上注册,建立亲友圈,然后在** APP 上建立赌博群,邀请微信好友141人登陆**APP 注册,加入其亲友圈。被告人彭某在群里宣布赌博规则,每天在其亲友圈开数个房间,每间房供4名群员打麻将,每局分为八盘或十六盘,赢的人就把打麻将四个人的分数的战绩截图发送到**赌博群里结算,战绩图中1 积分代表人民币1 元,积分为负的人要向积分为正的人发送对应钱数的红包至赌博群,积分为正的人接收红包,赢家要支付每局3元房费给被告人彭某。

2020年04月23日14 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昌市**镇**居委会**路**号将被告人彭某抓获。

2020年8月19日,经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鉴定:彭某利用网络赌博群涉及赌资金额人民币10191036.13元;利用**平台获利金额人民币37421.73元;利用**平台收取房费金额人民币17023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村料清单、微信注册信息、交易记录、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韩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示意图、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141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191036.13元,非法获利37421.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雪玲

2020年8月27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0张,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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