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株洲**栋**号。2013年8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羁押在株洲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株洲市芦淞区**路幕希造型店查获彭某某,并在其身上及所驾驶的车内查获大量疑似毒品7小包白色晶状体物质和红色圆形片剂物质两包、一小瓶内装有红色圆形片剂物质若干粒,后经民警称重,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净重14.8克,其中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物质(麻古)净重11.4克,共计112粒,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体物质(冰毒)净重3.4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体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策雄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戒毒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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