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8年9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19时许,吸毒人员邓某某通过其微信名为“转身不在嗳”的朋友从被告人彭某某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甲基丙苯胺(冰毒)。

2.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九广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3.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凡阳村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4.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九广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

5. 2019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五龙花园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包某某。

6. 2019年8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五龙花园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甲基丙苯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包某某。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静安路挡获被告人彭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颗粒状晶体5袋(净重2.02克),红色药丸2包(净重0.7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颗粒状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7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