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期**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窜至武汉市青山区**小学附近,扒窃了被害人杨某某蓝色Vivo牌手机一部。后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48元。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元,得到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瑜 琳  

检察官助理:叶秀江山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