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杨某某盗窃罪)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组**号。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社**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海关西社区**街**号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抬放到上述绿色电动车盗走。经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5元。2020年5月27日15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并当场起获上述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区志娟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杨某某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