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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附近厂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西三环荣盛城小区、邳州市占城镇等工地,采用拆解的方式,多次盗窃卡特彼勒牌挖掘机的显示器和电脑主板,价值共计人民币152012元,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3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西三环荣盛城小区工地盗窃被害人孔某某卡特彼勒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929元;

2.2019年1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鼓楼区小孤山村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卡特彼勒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6614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7635元;

3.2019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邳州市占城镇魏楼桥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卡特彼勒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205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2545元;

4.2019年6月23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鼓楼区拾屯老街桥西侧附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卡特彼勒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495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8654元;

5.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鼓楼区九里山东路辛山工地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卡特彼勒牌320D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205元;

6.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鼓楼区九里东路海洋馆附近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卡特彼勒牌320D2GC挖掘机显示器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495元;

7.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铜山区柳新镇唐沟村1号圆盘道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卡特彼勒牌320D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932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3385元;

8.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鼓楼区新台子村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卡特彼勒牌320DGC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457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10919元;

9.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泉山区淮海西路段庄广场地铁工地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卡特彼勒牌320D显示器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070元;

10.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在泉山区古战场遗址工地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卡特彼勒牌349D2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0480元,被盗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23645元;

1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徐州市苏山南村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卡特彼勒320D挖掘机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以及卡特彼勒牌323DL-2显示器和电脑主板各一台,经认定被盗320D挖掘机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341元,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8475元;被盗323DL-2挖掘机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031元,电脑主板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孔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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