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固安县京东**号库房内工作的便利条件,将金银首饰藏匿于鞋底带出库房实施盗窃。其五次共计盗窃银色手镯三个、金色项链三条、金色手链一条,总价值6660元。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成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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