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彭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252X,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路**号,现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期**栋**房。因吸毒,2010年6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6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经过本市芙蓉区**街**号“**”饭店门口时,发现在进门左侧的收银台摆放着一台手机,而此时店子里没有人。彭某于是进入店中将该手机盗走,然后沿东茅街朝西逃跑。“大唐烧鸭”饭店正对门店面的罗某某发现彭某盗窃手机逃跑后,立即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吴某某立即出门追赶,将彭某抓获后报警。经价格认定,被盗的vivo牌x23幻彩版手机(内存128G),价值人民币243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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