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街** 号,现住湖北省赤壁市**镇**号。200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临时羁押于湖北省赤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彭某伙同刘某、韩某(均另案处理)到汉川市**鞋业内,将**鞋业宿舍内的四台空调内外机盗走,经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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