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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路**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甲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水库(禁渔区)附近村民约定,由村民在水库捕捞河蚌,其负责收购。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板桥水库附近收购村民在水库捕捞的河蚌时,被板桥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涉案河蚌重15.2288吨。

案发后,涉案河蚌被板桥水库管理人员全部放生于水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称重记录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处于禁渔期的禁渔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5.2288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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