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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在缅甸朋友的邀约下,准备去缅甸务工,后邀约了其老乡彭某乙、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准备非法出境至缅甸,彭某甲在途中垫付路费、食宿费,2020年3月28日,五人到达沧源后入住**宾馆,2020年3月29日清晨,五人乘坐安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五菱宏光面包车准备偷越国境至缅甸,当车行驶至**镇**道(距166界桩约1600米)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持有的标有VIVO字样的黑色直板触摸屏手机一部,安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等;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邀约彭某乙、彭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欲非法出境至缅甸,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9月27日

1.卷宗2册、光碟14张。

2.起诉意见书1份、换押证1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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