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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11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彭某甲在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其养父家中时,趁无人之机,窃走其嫂子即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二楼卧室衣橱抽屉内重40克金(Au)999‰黄金手镯一个、重6克金(Au)999‰黄金戒指一枚、重7克金(Au)999‰黄金戒指一枚。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镯、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21730元。

二、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至福清市龙田镇福清市第二医院新住院部三楼妇产科11-12床病房,趁无人之机,窃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12床储藏柜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无法估价)。得逞后,被告人彭某甲将包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拿走,将手提包以及包内身份证丢弃在旧住院部二楼卫生间内,后被王某某找回。

三、202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至福清市龙田镇福清市第二医院旧住院部三楼骨科04-07床病房,趁无人之机,窃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06床旁床头柜上的一个黑色背包(无法估价)。得逞后,被告人彭某甲将包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以及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约87元)拿走,将背包丢弃在旧住院部二楼卫生间内,后被谢某某找回。

四、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彭某甲至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二楼2005病房,趁无人注意之机,窃走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柜子内的一个黑色挎包(无法估价),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以及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

五、2020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甲至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市医院住院部十一楼心脑血管科14病房,窃走护工即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个黑色挎包(无法估价),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30元以及身份证、体温计、眼镜等物。

被告人彭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在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汇率中间价查询;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27547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12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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