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路**号**栋**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经过冷水滩区中山路某手机城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的前储物箱内有一部手机,发现周围无人,就将摩托车前储物箱内的手机盗走,彭某甲在盗窃手机之后随即将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丢弃垃圾堆后回家。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是华为MATE20、6G+128G,价值28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彭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彭某甲主动退还了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手机销售单据、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62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