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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窜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城南家园4组团5栋楼下的坝子处,使用螺丝刀拆卸一辆两轮摩托车车头(车牌号为渝D0****红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外壳,并使用螺丝刀一头插入钥匙孔中打火线通电的方式启动摩托车,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盗走。

公安机关于6月24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将被告人彭某甲捉获。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车牌号为渝D0****红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为6300元。

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车牌号为渝D0****红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邓某某。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甲已向被害人邓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金额为人民币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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