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8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07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偷渡到缅甸**镇从事以“杀猪盘”为模式的电信诈骗,后在世纪佳缘网认识被害人彭某乙,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伪装成在香港上班的计算机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彭某乙聊天,逐渐建立网恋关系,后告诉被害人彭某乙有某金融平台内幕消息可以投资赚钱,实际上该平台为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所在公司可后台操作的虚假投资平台,被害人彭某乙在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指引下先后转账79万元至该平台投资,在提现11万元后的4月9日被害人彭某乙发现无法继续提现后报案,共被骗68万元,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按公司规定提成收益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怀刚彭某甲诈骗他人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陈泽宇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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