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街道**街**房。2014年7月14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陆续到**街道**村**村**村、洣瑶社区等地多次盗窃电线变卖,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元,彭某甲分得约1500元,全部用于平时花销,其中四次被盗电线鉴定价格为119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已过追诉时效),一起到白天踩点的沙溪村刘某甲家,当时刘某甲家的两厢三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刘某甲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
二、2012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雅环村陈某甲家,当时陈某甲家的三厢两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陈某甲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
三、2012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湖塘渔场陈某乙家,当时陈某乙家的两厢三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陈某乙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2020年7月9日陈某乙家被盗电线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3515元。
四、2012年10-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欧江村(原五星村)猪仔坳上刘某丁家,当时刘某丁家的三厢两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刘某丁家后趁无人之际,将一楼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100元左右,每人分得50元左右。
五、2012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仙源村陈某某家,当时陈某某家的三厢两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陈某某家后趁无人之际,从后门进入陈某某家,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
六、2013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洣瑶社区龙某某家,当时龙某某家的两厢三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龙某某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2020年7月9日龙某某家被盗电线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394元。
七、2015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洣瑶社区胡某某家,当时胡某某家的三厢两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胡某某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2020年7月9日胡某某家被盗电线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232元。
八、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带上蛇皮袋和电灯,然后骑摩托车带上彭某乙,一起到白天看好的仙源村刘某丙家,当时刘某丙家的三厢两层房屋正在装修,刚将电线架设到房屋的墙上,彭某甲与彭某乙到达刘某丙家后趁无人之际,将架设好在墙上的电线全部扯下来装入蛇皮袋中盗走,第二天变卖至红桥加油站斜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非法获利4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元左右。2020年7月9日刘某丙家被盗电线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384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户籍资料、(4)前科资料、(5)危险性报告、(6)购货单;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颜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谭浩卿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线造成损失11988元(其中四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甲被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电话:1511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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