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组,现住茶陵县**街道**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乒,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茶陵县洣江街道办事处渡里村湾子口组彭姓组民准备在组内修建一座祠堂,组民推荐彭某丙负责祠堂的修建工作,在拟修建祠堂选址的后面有一块彭某丁家的地基,彭某丁家认为在这个位置修建祠堂会对他家以后建房子的“风水”有影响,于是就不肯将祠堂修建在此处,双方为了此事协商数次,还请了“风水先生”看“风水”,但是没有协商成功。
2020年3月12日下午,彭某丙等组民与被害人彭某丁相约在拟修建祠堂选址再次协商未果,彭某丙和彭某丁发生了争执,期间彭某丁掏出了小刀阻吓组民但并未发生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处警后离开,村干部陈某丙和驻村辅警陈某乙在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彭某丁的女儿彭某乙和彭某丙的老婆陈某甲发生争吵,彭某丁的女婿吴某某和组民彭某丙、彭某庚、彭某已发生打架,在一旁相隔几米远的被告人彭某甲向打架现场走去,被害人彭某丁抓住被告人彭某甲的后衣领,被告人彭某甲转身用手击打被害人彭某丁致其鼻子受伤流血。2020年3月17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丁损伤致右鼻骨粉碎性骨折,结论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2日,洣江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彭某甲传唤到案。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接受证据清单、(4)到案经过、(5)社会危险性报告、(6)治安调解协议书、(7)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单、(8)病历记录、(9)户籍信息;2.证人彭某乙、周某某、彭某丙、彭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株犀城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91号;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视频、打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 伟
检察员助理:龙聪聪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电话:1509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彭某乙、周某某、彭某丙、彭某戊、陈某甲、吴某某、彭某已、彭某庚、刘某某、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彭某辛、彭某壬、彭某癸、彭某甲1、谢某某。
4.起诉书副本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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