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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6********,土家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现住保靖县**镇**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彭某甲请王某乙帮助购买得500元冰毒,彭某甲将所购买的冰毒藏匿于**镇**市场对面的公交站玻璃广告纸后面。2019年5月21日9点多钟,彭某甲到保靖县**镇**宾馆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楼四楼开了房间。当日下午2点多钟,彭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在房间里面吸食彭某甲提供的冰毒。2019年5月29日下午2点多钟,彭某甲又来到**宾馆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楼开房间,然后打电话喊王某甲来房间一起吸食冰毒。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彭某甲再次来到**宾馆开房间,然后又电话邀约王某甲来到房间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接报案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彭某甲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住宿登记,在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运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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