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户籍在宁德市**开发区**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4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母亲彭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了大量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个人身份信息,协助彭某乙将所吸收的部分会款转换为彭某乙、彭某甲、彭某某、黄巧宁名下的房产予以隐瞒,金额共计人民币40.6万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彭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查封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房产查询结果、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雷某某、黄某某112人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账户和身份信息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法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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