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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狗屎,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组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号房。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0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该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在手机微信群承接到一单运输砖厂废炉渣的生意,其通过电话与砖厂老板商谈好以每吨190元的运输价格将一批重约二十三吨的废炉渣从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运输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随后彭某甲与其聘请的司机彭某乙于当天中午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赣C**黑色解放牌大型货车到达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大沙工业区附近一间砖厂装载废炉渣。大约下午晚饭时间,工人将总重量23吨的废炉渣装车完毕后,砖厂老板以现金方式先支付四千元运输款给被告人彭某甲,并承诺剩余八百元尾款于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支付。砖厂老板通过微信将指定位置和接应人员的联系方式发送给被告人彭某甲,随后被告人彭某甲和彭某乙便开车将废炉渣运往连州市。当赣C**货车行驶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时,被告人彭某甲打电话给目的地接应人员和砖厂老板,发现两人电话均无法接通,故被告人彭某甲认为砖厂老板故意逃避支付尾款,遂将该批废炉渣倾倒于小三江镇抛石界S263线上坡公路边位置。2019年1月2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被告人彭某甲倾倒炉渣的危险性特性进行鉴别,鉴定结论为废炉渣属于固体废物,并且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材料,被告人彭某甲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废炉渣等有害物质倾倒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抛石界S263线上坡公路边位置,重量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运庚

2020年6月11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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