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彭锐瀚,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房。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锐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黄某存在纠纷,遂纠集同案人许某甲、余某甲(均已判决)到饶平县黄冈镇红光路口**店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抓上轿车,载至黄冈镇古岭寺附近一空地实施殴打。接着,同案人许某甲、余某甲等人又将被害人黄某载至黄冈镇**村内一池墘,并纠集被告人彭锐瀚、同案人许某甲(已判决)到场,被告人彭锐瀚伙同其他同案人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昏迷。随后,被告人彭锐瀚和其他同案人将昏迷的被害人黄某转移至石壁山**茶座**包厢内后逃离现场。
案后,被告人彭锐瀚及其他同案人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黄博涵的谅解。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彭锐瀚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面部、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烫伤,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及体征,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同案人许某甲、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彭锐瀚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锐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锐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锐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彭锐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锐瀚三年以上三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锐瀚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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