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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0 日17 时许,赤壁市**镇**村**组村民彭某乙、彭某丙(另案处理)兄弟二人以本组村民彭某丁打伤了自己的父亲彭某戊为由,手持镰刀、石块等凶器闯入彭某丁家,彭某乙与彭某丁的妻子叶某某、母亲黄某某发生厮打,彭某丙与彭某丁相互厮打,彭某丁的儿子彭某戌赶过来为父亲帮忙,彭某丙便跑到彭某乙家,喊彭康和被告人彭某甲去帮忙,彭某甲随即在家中拿了一根钢筋赶到彭某丁家门前,与叶某某发生撕打,彭某甲将叶某某摔倒在地后,用拳头朝叶某某腹部打了几拳,随后被村民劝开。经鉴定,叶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丁、黄某某、彭某戌、彭某乙、彭某丙、万某某、彭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寄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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