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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监利县**镇**村**组村民彭某乙接的抽水的电线被人移开,怀疑是其哥被告人彭某甲所为,遂多次持酒瓶、菜刀和铁锤前往彭某甲家中对彭某甲进行辱骂,扬言要打彭某甲,并与彭某甲相互推搡,期间打了彭某甲两拳,踢了劝架的彭某甲孙女彭某丙一脚。期间先后有多人劝架,将彭某乙多次劝回家中,彭某乙之妻何某某劝架时向彭某乙说清楚电线是自己挪开的。当天22时许,彭某乙持起子再次前往彭某甲家门前踢门辱骂,彭某甲持钉耙朝彭某乙挥扫了一下,试图将其吓退。彭某乙拢身持起子朝彭某甲戳去,戳到彭某甲左胸部位,彭某甲丢掉钉耙将彭某乙推倒在地,双方倒地后彭某乙抓住彭某甲胸前衣服不松身,彭某甲用拳头朝彭某乙的头部殴打了二三拳,又用脚踢了彭某乙的胸腹部二脚,致彭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乙系腹部外伤造成肝脏左叶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彭某丙、杜某某、邓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2.鉴定意见;3.书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有自首行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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