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乙在本村彭某丙家观看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彭某丁发生争吵,继而互殴,过程中彭某丁拿木凳将彭某乙打伤。随后彭某乙打电话给彭某甲,彭某甲赶到后拿木棍将彭某丁头部打伤。后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彭某丁头部脑挫裂伤及硬膜外血肿,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彭某丙、彭某戊、彭某己、彭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亚楠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