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乡**村**组,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因琐事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彭某甲将单某某打致左后侧胸壁穿透创,左侧少量气胸。经鉴定,单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鉴定书、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如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