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谭威,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镇**街**公寓电梯内遇到被告人彭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后两人发生纠纷。陈某某回到家和公寓618房后,张某某带着彭某甲、尹某某(另案处理)、彭某乙(另案处理)到该618房,彭某甲等人持刀具等工具将陈某某打伤,后彭某甲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9月10日,彭某甲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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