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彭某甲的姐姐彭某乙协议离婚,但仍共同居住在武冈市**小区**栋**室。因生活纠纷,杨某某与彭某乙、彭某甲时常发生争执、打斗。2020年6月18日17时许,杨某某与彭某乙在彭某乙家中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斗。彭某甲见状,上前帮助彭某乙,从厨房拿来一把水果刀,朝杨某某左肩刺一刀,并朝其左腿连刺三刀。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主要为左侧血气胸、左侧胸壁穿透伤、左侧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当晚,被告人彭某甲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1日,经调解,彭某甲家属与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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